SUPPLIER NDA & IP PROTECTION AGREEMENT
供應商保密暨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書
產品設計 · 加工 · 模具 · 打樣 · 3D 專案甲方(揭露方/委託方)辰光事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90434695
代表人/承辦人陳秉辰
聯絡信箱eric@delight-tw.com
乙方(受領方/合作廠商)尚未填寫
統一編號—
代表人/簽署人尚未填寫
聯絡信箱尚未填寫
協議類型產品設計、加工與 3D 合作保密協議
生效日1970 / 01 / 01
適用合作範圍產品設計、外觀與機構設計、2D/3D 圖面、3D 建模/掃描/列印、渲染、報價、打樣、加工、模具、治具、測試、製造及量產評估等相關合作
乙方因承接甲方之產品設計、開發、打樣、製造、加工、雕刻、塗裝、包裝、3D 及其他相關工作,可能接觸甲方之機密資訊、智慧財產權、客戶與商業資訊。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 1 條目的、適用範圍及生效
本協議自約定生效日起生效,並溯及生效前為本合作已揭露之資訊。乙方僅得為評估、報價及履行甲方書面同意之本合作使用機密資訊,不得用於其他客戶、競爭、仿製、銷售、申請權利或任何與本合作無關之用途。
第 2 條機密資訊定義
「機密資訊」指甲方於簽署前後,以書面、電子、口頭、視覺、實物或其他方式揭露,已標示為機密,或依其性質及揭露情形可合理認定應保密之一切資訊,包括但不限於:
- 產品概念、設計圖面、草稿、照片、影片、CAD、AI、PDF、2D/3D 模型、原生與轉檔檔案、木雕圖騰、雕刻紋路、客製化設計、包裝及技術文件。
- 樣品、試作品、半成品、測試與瑕疵資料;尺寸、公差、材料、配方、BOM、製程參數、CNC/CAM 與雷射雕刻程式、模具、治具、設備、品質標準及量產方法。
- 客戶、供應鏈、原物料來源、報價、成本、利潤、財務、交易、品牌、行銷、市場、未上市產品與研發資訊,以及乙方製作之筆記、複本與衍生資料。
乙方能以書面紀錄證明資訊已合法公開、揭露前已合法持有、未使用機密資訊而獨立開發,或自有權揭露之第三人合法取得者,不適用本條之保密限制。
第 3 條乙方保密義務
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揭露、交付或公開機密資訊,不得超出合作必要範圍複製、下載、備份、拍攝、量測、拆解或反向工程,並應採取與保護自身同類重要資訊相同且不低於合理程度之安全措施。
第 3 條乙方保密義務(續)
乙方僅得向確有工作需要,且以書面受不低於本協議保密義務拘束之員工、顧問、委外廠商或合作廠商揭露,並對其違約行為負同一責任。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機密資訊上傳至公開式生成式 AI、可供第三人訓練或存取之平台、公開雲端資料夾,或用途與保密條件不明之轉檔或協作服務。發現遺失、誤傳、未授權存取或洩漏時,應立即補救,並於知悉後 24 小時內通知甲方及配合調查。
第 4 條客戶保護
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聯繫、報價、接受訂單、招攬、挖角、轉介或透過第三人接觸因本合作而得知或由甲方介紹之客戶。本條於合作終止後 5 年內持續有效;乙方能以合作前之書面紀錄證明原已獨立往來之客戶,不在此限。
第 5 條智慧財產權歸屬
雙方於合作前已擁有之技術及智慧財產權仍歸原權利人所有。除報價單、訂單或其他書面另有約定外,甲方提供、委託開發且已支付對價,或專為本合作產生之設計圖面、產品外觀、雕刻圖騰、客製化設計、包裝、品牌識別、說明文件及技術成果,其可讓與之智慧財產權於甲方付清約定對價時移轉甲方;著作人格權依法不得移轉者,乙方承諾在法令容許範圍內不對甲方及其授權人行使。乙方應確保有權交付成果,且不得自行或協助第三人申請相關專利、商標或其他權利。
第 6 條模具、治具、程式及檔案
甲方提供或出資製作之模具、治具、刀模、樣板、加工程式、電子檔案、材料及專用設備,其所有權歸甲方。乙方應清楚標示、妥善保管並與其他財產區隔;除法令強制規定或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不得留置、轉讓、出租、出售、複製或供第三人使用,並應依甲方要求返還。
第 7 條產品與合作資訊展示限制
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公開展示、拍攝、刊登、宣傳或作為作品集使用甲方產品、樣品、圖面、製造影片及合作資訊。限制範圍包括網站、社群平台、通訊帳號、影音平台、電商平台、展覽、型錄、廣告與其他公開媒體。
第 8 條樣品與瑕疵品管理
甲方提供、出資或專為本合作製作之樣品、試作品、半成品、測試品及瑕疵品均屬甲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販售、展示、公開拍攝、贈送,或提供第三人研究、仿製或開發;甲方要求時應返還或以不可復原方式銷毀。
第 9 條商標與品牌保護
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申請與甲方品牌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網域或帳號,不得使用甲方品牌接單、宣稱具有授權、合作或代理關係,亦不得利用甲方品牌從事宣傳或其他商業活動。
第 10 條禁止仿製及競爭性利用
於合作期間及合作終止後 5 年內,乙方不得自行或透過第三人,使用甲方圖面、樣品、技術資料或其他機密資訊,生產與甲方產品相同或實質近似之產品,協助第三人製造、販售或推廣,或利用合作取得之資訊與甲方競爭。屬永久保密或營業秘密之資訊,其限制依第 11 條期間辦理。
第 11 條保密及存續期間
一般機密資訊之保密義務,自取得日起至雙方合作終止後 5 年止。客戶資料、設計圖面、雕刻圖騰、製造工藝、商標與品牌資料、未上市產品資訊,以及依法構成營業秘密之資訊,其保密義務持續至該資訊由有權人合法公開或不再具機密性為止;因乙方違約而公開者不在此限。客戶保護、智慧財產權、品牌保護及返還銷毀等條款,依其性質於協議終止後仍有效。
第 12 條資料返還與銷毀
甲方要求或合作終止後 7 日內,乙方應返還或安全銷毀全部文件、樣品、圖面、電子檔案、備份及其他機密資訊,停止使用甲方之商標、品牌與相關資料,並依甲方要求提出書面證明。例行系統備份中技術上無法個別刪除之資料得留存至自動覆寫,但不得主動存取,且仍受本協議拘束。
第 13 條違約責任與費用
乙方違反本協議時,應立即停止侵害、採取必要補救措施,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實際損害及可得證明之所失利益。於法律容許範圍內,乙方並應負擔因其違約所生之合理必要調查、鑑識、證據保全、律師、公證、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
第 14 條緊急救濟
因機密資訊或智慧財產權遭不當使用可能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甲方得依法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保全證據、排除或防止侵害及其他必要救濟,不影響甲方得另行主張之權利。
第 15 條終止、解除及條款存續
乙方洩漏機密資訊、私下接觸受保護客戶、擅用圖面或樣品、仿製產品、公開展示合作資訊,或有其他重大違約時,甲方得不經催告以書面終止或解除合作之全部或一部。協議終止、解除或合作屆滿,不影響保密、客戶保護、智慧財產權、品牌保護、禁止仿製、返還銷毀、違約責任及依其性質應繼續有效之條款。
第 16 條依法揭露、準據法及其他
乙方因法令、法院或主管機關要求而必須揭露時,應在法令許可範圍內事先書面通知甲方,使甲方得尋求保護措施,且僅揭露依法必須之最小範圍。本協議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及適用,並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修改應以書面為之;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餘條款。雙方同意使用電子文件及手寫電子簽名,簽署後之 PDF 或電子副本與紙本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資料安全提醒雙方除簽署本協議外,仍應依資訊敏感程度採取機密標示、密碼、存取權限、加密傳輸及留存管理等措施。
SIGNATURE & RECORD
簽署頁與電子紀錄
乙方確認已完整閱讀本協議,所填資料正確,並有權代表乙方簽署。甲方|文件發出方- 名稱
- 辰光事業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90434695
- 代表人
- 陳秉辰
- 地址
- Email
- eric@delight-tw.com
乙方|簽署方- 名稱
- 尚未填寫
- 統一編號
- —
- 簽署人
- 尚未填寫
- 地址
- 尚未填寫
- Email
- 尚未填寫
- 電話
- —
乙方手寫電子簽名尚未簽名
協議編號NDA-DRAFT
約定生效日1970 / 01 / 01
電子簽署時間完成簽署後自動記錄
文件回傳信箱eric@delight-tw.com
乙方電子簽署聲明本人確認已閱讀並同意本協議全部內容、確認填寫資料正確且具有簽署權限,並同意使用電子文件及上述手寫電子簽名表達簽署本協議之意思。